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昱安  


            葉士圄  

一、債務人葉士圄、葉昱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6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昱安(原名:風昱安)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葉士圄(原名:風士誠)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69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債務人葉昱安(原名:風昱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69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士圄(原名:風士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95元
葉士圄、葉昱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695元
葉士圄、葉昱安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95元
葉士圄、葉昱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