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SCHI LDER ZIETSKE TAVIA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相對人之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相對人SCHI LDER ZIETSKE TAVIA居留證號碼、護照號碼,該通知業於民國同年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