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小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015元,及其中19,861元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