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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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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卿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致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惟其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