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佑樺
蕭惠敬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債務人蕭惠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