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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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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銀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5月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伍百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