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銀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5月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伍百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