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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曾忠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7,592元,及自94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忠厚於民國94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