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宋碧浦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債權人
聲請人未表明
相對人之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26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
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