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家瞳即王家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4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王家沛向
聲請人借信用貸款新臺幣1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8月06日起至113年08月05日,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嗣又於109年8月申請債務協商將到
期日展廷至119年8月10日止,
詎料債務人王家沛於114年0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及前罝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1份1份。二、前罝協商機制協議書1份。三、借款明細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