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湯智瑜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表明相對人之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
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畢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