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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湯智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畢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