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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鄭清森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於同年11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