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
相對人鄭清森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
債務人已於同年11月4日死亡,有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