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曾淑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469元,及其中98,975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1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400元,逾期第3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