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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債  務  人  嚴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顏嘉進」記載,應更正為「嚴嘉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欄關於「顏嘉進」之記載,係「嚴嘉進」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