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嚴嘉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顏嘉進」記載,應更正為「嚴嘉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支付命令之
當事人欄關於「顏嘉進」之記載,係「嚴嘉進」誤寫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