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聲 請 人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