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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藍漢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藍漢強前於民國100年5月3日、100年8月2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67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合併函、貸款約定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446元
藍漢強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45590元
藍漢強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446元
藍漢強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1
新臺幣53446元
藍漢強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