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漢強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附表
違約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違約金欄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一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