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其管理被
繼承人巫明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2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被
繼承人巫明璋於111年7月13日與
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
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
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0,13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10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4年6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90,13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被繼承人巫明璋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現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依法選任湯易友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附件四),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於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影本。三、帳務資料。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6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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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