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銓興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新嘉
債 務 人 周建忠
一、上列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8,533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