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銓興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新嘉
債 務 人 周新嘉即嘉鑫企業社
一、
債務人銓興鋼鐵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2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新嘉即嘉鑫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給付84,09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本件聲請業經債權人更正如上)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