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陳邱桂香即陳正彥之
繼承人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陳正彥、陳敏杏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督促
渠等清償繼承被繼承人陳正彥、陳敏杏所遺債務,
惟查,債權人前就同一債權業已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8218號
債權憑證(原
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682號和解筆錄),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乙紙在卷
可稽,故債權人對已有
確定判決效力之請求為重複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