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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金榮即胡正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6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 查債務人江金榮即胡正楠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及修平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金額124,64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債務人江金榮即胡正楠之學貸帳號000000000000於應還款日民國99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今尚欠本金76,646元整,及學貸帳號000000000000於應還款日民國100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5,000元整,合計本金121,646元整 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三)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99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99年08月31日止
年息2.61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99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99年10月05日止
年息2.5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99年10月06日起
至民國100年01月06日止
年息2.61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0年01月07日起
至民國100年04月06日止
年息2.66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0年04月07日起
至民國100年07月05日止
年息2.7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0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04年09月29日止
年息2.83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4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年息2.76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05年03月29日止
年息2.69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5年03月30日起
至民國105年07月05日止
年息2.62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5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05年07月31日止
年息2.5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5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646元
江金榮即胡正楠
自民國99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