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債 權 人 聖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寶德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起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債務人寶德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1件)。㈢依報價單客戶、
本票發票人、借據借款人、line對話人均為林恆圭、請提出向寶德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27,000元及利息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項通知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