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蕭志權即詠鼎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所明定,蓋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法院僅就書面為形式審查,即凡債權人之請求未違
公序良俗、
強制規定及
非顯無理由者,
非訟法院即應就其聲請為准許核發,至於債權人實體權利是否存在,均待債務人收受送達後另為
異議爭執,是債務人是否合法收受支付命令,係賦予支付命令內容
執行力之核心基礎,故債權人依此一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除當事人姓名外,有關債務人
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該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亦應予載明以為特定,否則,法院無從判別該債務人是否尚具
權利能力?
乃至於有無
專屬管轄權?且支付命令如非按債務人實際住址送達,亦毋得發給確定證明,其進行程序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志權即詠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清償債務,因詠鼎工程行為
獨資商號,其負責人與該商號本屬一體,而負責人資料不明,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1 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