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紫玄
徐桂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與
正本之
當事人欄關於「徐桂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桂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
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徐桂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徐桂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