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紀昀希
魏文隆
一、上列
債務人紀昀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4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6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文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魏文隆部分,
業據債權人更正依一般
保證人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