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聲 請 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係指
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
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
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租金,並提出土地
租賃契約為證,然觀之該收據,其立據人為案外人吳國棟,無從自形式上認定與債務人等有何干涉,債權人亦未釋明請求之關聯性,則依首開規定,債權人既未提出相關釋明請求存在之文件,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