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 權 人 簡育仁
上列
債權人
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邱渝涵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查
本件債務人
住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