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492元,及其中64,517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null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