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業誠即林鴻麟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鴻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9,623元,及其中248,7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