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明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03,247元,及其中3,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林明弘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003,247元,及其中以3,000,000元為計息之本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