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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修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5,01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59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18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何修慧於民國11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45,01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