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曾沛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丞揚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鄧智允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丞揚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鄧智允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丞揚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及債務人鄧智允目前戶籍均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又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鄧智允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
住所,即可
推定其戶籍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主事務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