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增壬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而該股票之發行公司「興農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中市大肚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紙附卷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