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方則樺  
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9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負債,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尚在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