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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46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仕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918號債權憑證為據聲請強制執行,上揭執行名義曾經過再次聲請執行,此從執行名義上蓋有「本件有繼續執行紀錄表」可知,債權人卻漏未提出上開繼續執行記錄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1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上開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人於114年6月24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今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