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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6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薪資債權)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