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品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
住所在新北市,有債務人之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且
聲請狀內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未陳報於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