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趙小雯
相 對 人 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及
債務人陳福希、黃心儀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因簽訂授信契約所負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款應收款項、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等授信債務及
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及代墊管理費債務,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年6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
嗣相對人邀同陳福希、黃心儀為連帶
保證人於111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
期間為111年7月5日起至114年7月5日止,另約定按月付息,如未依約付息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借款人屆期仍有本金1,100萬元及利息等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通知書、借款到期催繳通知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