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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  
代  理  人  趙小雯  
相  對  人  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2「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