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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詹前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7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1)分別於112年7月28日、112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90萬元、19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32年7月28日止、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32年7月2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書面通知相對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12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27年7月2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542,498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3月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公館鄉
石墻

483

145.87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1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72.11
二層:72.11
總面積: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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