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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呂沛鎔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好旺來餐飲小吃坊(負責人陳少騫)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8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債務人好旺來餐飲小吃坊(負責人陳少騫)、陳少騫等人(1)於113年8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1月30日、票面金額為60萬元之本票交予聲請人為憑;(2)於113年8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1月30日、票面金額為440萬元之本票交予聲請人為憑。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4,522,829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4月1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672-1

111.63
1/1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673-2

1.97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93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67.68
二層:67.68
三層:35.85
總面積: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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