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黄明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
擔保債務人黄黛雯即如沐春風茶飲店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3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黄黛雯即如沐春風茶飲店分別於①113年5月17日;②113年8月26日;③113年4月17日簽發票面金額①4,669,868元;②2,350,686元;③1,692,885元,到期日為①114年2月20日;②114年1月31日;③114年2月17日之
本票3紙,並約定利息。
詎聲請人於屆期後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相對人尚積欠3,888,12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
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4年5月7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黄黛雯即如沐春風茶飲店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黄黛雯即如沐春風茶飲店,
惟其
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