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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劉益祥  

            劉益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岳佩君(歿)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蕭晉琦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債務人蕭晉琦邀同岳佩君(歿)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22日起至126年12月22日止,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按期付息時,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借款人自114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除尚欠1,273,573元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
   開約定,其借款已屆清償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7月8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劉益祥、劉益銘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單、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6月27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竹南鎮
竹圍

649

78
劉益祥1/2
劉益銘1/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15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巷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39.1
二層:48.3
騎樓:9.2
合計:96.6

劉益祥1/2
劉益銘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