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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林暉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113年3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鶴舞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月16日、143年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及債務人鶴舞有限公司因向聲請人貸款,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2份、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1紙、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8月19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10-1

73
1/3

2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10-2

165
1/3

3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10-3

823
97/864

4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12

1,054
97/864

5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70-1

1,983
1/8

6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120-1

149
1/1

7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354

24,161
1915/24160

8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357

630
9/80

9
苗栗縣
後龍鎮
頭湖段

358

1,964
9/80


附表二: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13年11月18日
1,156,000元
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