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穎嘉
相 對 人 李宜蓁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
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
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
(一)
債務人李宗嶽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140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
嗣債務人李宗嶽於(1)110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其借款
期間自110年5月27日起至150年5月27日止,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10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31,048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7日起至130年5月27日止,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3)110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起至117年4月22日止,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
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6,191,301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李宜蓁於111年12月16日因
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9月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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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67.47 二層:64.62 三層:24.51 合計:156.6 | 陽台:3.19 平台:1.63 雨遮:1.61 第二層雨遮屋簷:7.56 第三層雨遮屋簷: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