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廖建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陳輝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6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陳輝、陳昭銘即欣圓實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2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債務人陳輝、陳昭銘即欣圓實業社因向聲請人貸款,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全部清償,又相對人雖於114年7月25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72、6473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苑裡鎮
福田

1166

117.81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37
福田段1166地號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50.85
二層:63.14
騎樓:12.29
總面積:126.28

1/1


附表二: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13年12月24日
2,000,000元
114年5月27日


 2
113年12月24日
2,000,000元
1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