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4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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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
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