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羅達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被
繼承人楊祝順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
相對人楊祝順之設籍地為「臺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號」,有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