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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繼承人    潘佳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潘松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