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一、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潘松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