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一)聲請人起訴時,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聲請人就判決附表四工項之相關款項敗訴部分54,702元未據聲明不服而確定,此部分之費用為1,000元,依第一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43%即430元(計算式:1,000元×43%=430元),由原告負擔570元(計算式:1,000元-430元=570元)。
(三)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因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而未確定,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00元(計算式:5,400元-1,000元=4,400元)及鑑定費用223,500元,合計為227,900元,依第二審判決諭知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七(計算式:227,900元×97%=221,063元),由聲請人負擔6,837元(計算式:227,900元-221,063元=6,837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一)第一審判決後,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時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13,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依第二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
(二)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時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2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且第二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四(計算式:3,645元×94%=3,426元),由聲請人負擔219元(計算式:3,645元-3,426元=219元)。
三、綜上
(一)聲請人已墊付之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43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3,426元及第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221,063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4,919元(計算式:430元+3,426元+221,063元=224,919元),及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